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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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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媒體曝光紀錄

 
日期 主 題 受訪者
     
May 2005 謝穎青律師於CNET台灣網站發表"我國對於通訊隱私之立法與措施" 謝穎青律師
  就來電顯示所提供之資訊觀之,已非僅是單純電信業者所指定之用戶號碼,尚包括發話者日常之活動記錄。依照電腦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廣義解釋,電話號碼係為發話者所享有之個人資訊,但該個人資訊是否為發話者與受話者所共享,從來電顯示將記錄發話者日常活動性質來看,可推知發話者並無意將此等個人日常活動揭露予受話方,故發話者對於該等資訊確有隱私權期待存在。因此,基於保障個人隱私之理由,業者於未獲發話者同意前,應不得毫無限制地將該資訊揭露與第三人。但因我國並未將來電顯示單獨立法規範,導致政府及電信業者對於來電顯示功能可能侵害個人隱私之問題從未加以重視,近來更因防範犯罪考量而由政府片面推動「強制來電顯示」措施。惟本文認為該項強制來電顯示措施明顯違反人民對通訊隱私的合理期待,且若一定要推行,也應於法律明定為當,其理由有二:


1.法律保留原則:政府如欲對人民之權利(這裡指的是隱私權)加以限制,必須以法律明文定之。


2.比例原則:強制來電顯示是否是達成防制電話詐騙行為有效且必要的手段?為達到防制犯罪的目的,要求所有電信業者均須強制提供來電顯示,卻無提供發話方不欲顯示其電話號碼權利的方式,兩者相較並非無可併存之空間。


相關完整內容,請至CENT網站參考http://taiwan.cnet.com/enterprise/column
May 2005 葉志良顧問發表「Government Urged to Fight on Phone Scams」於International Law Office電子報 葉志良顧問
  電話詐騙事件源源不絕,詐騙者經常利用網路電話或電話預付卡的方式隱藏其真實電話號碼。為監督電信業者遵守警政機關推行的反詐騙方案,2005年4月25日及29日交通部電信總局宣布兩項新政策,除加強落實阻斷不明話務外,並管控金門地區行動電話基地台電波涵蓋範圍,以杜絕詐騙集團藉大陸沿海地區遂行犯罪。電信總局要求業者加入此項打擊犯罪的行動,並籲請民眾充分與政府合作,共同打擊電話詐騙行為。


International Law Office網站參考相關資料:http://www.internationallawoffice.com
May 2005 謝穎青律師發表「來電號碼應不應顯示?」於CNET台灣網站 謝穎青律師
  來電顯示功能是通信科技帶來的便利服務,最早是由美國貝爾電話公司於1984年提供,該公司為提高電話市場競爭力,嘗試以電話顯示來電號碼功能招攬更多的用戶。這項功能可使受話方於接起電話前即可得知發話方的電話號碼,受話方得以選擇是否接聽。不過這項服務推出後,在社會上引發相當大的爭議,最主要的爭議就是電信業者提供發話方之電話號碼,是否侵害發話方對其電話號碼之隱私權?


想了解相關內容,參考CENT網站http://taiwan.cnet.com/enterprise/column
May 2005 葉志良顧問發表「Taiwan to Grant Telephone Numbers to VoIP Services」於International Law Office電子報 葉志良顧問
  經過長期討論之後,交通部電信總局決定核發E.164電話號碼給具有一定資格的電信業者,例如第一類電信事業(行動或固定網路通信業者)或資本額超過新台幣一億元之第二類電信事業經營網路電話業務之業者,並為此修正相關行政管理規則。電信總局副局長高凱聲在今年四月十五日於交通部召開的「網路電話監理政策規劃公開說明會」中宣布新的網路電話政策,吸引多家電信業者參加。不過,何時開始核發號碼並沒有確切的時間表,部分法規的修正與實施都須仍等待交通部方面的決定。

International Law Office網站參考相關資料:http://www.internationallawoffice.com
May 2005 謝穎青律師發表「RFID的隱私權保護問題」於CNET台灣網站 謝穎青律師
  RFID的應用已從工業及物流通路領域逐漸應用至零售業及服務業,美國知名大型連鎖賣場如Wal-Mart、Target及Tesco等,也分別宣布將藉RFID來簡化零售通路流程。


不過,在利用RFID讀取技術在讀取價格的同時,RFID的微型性、適形性、及穿透性等特性,加上主動標籤不可預測的電波可發送產品名稱、購物時間及區域等資訊,有些RFID電波發送範圍甚至遠達15呎,不僅暴露消費者購買的物品資訊,甚至侵犯消費者其他私領域行為,諸如行程、地點等。隨RFID技術普及到各層面,未來更可能使用在證照或身分證件等方面,資料曝光的危險性相形更高,隨之而來如駭客或是政府執行的通信監察措施,也都將影響到人民的權益。


RFID是否會侵害隱私權?如何解決RFID侵害隱私的疑慮?想了解相關內容,參考CENT網站http://taiwan.cnet.com/enterprise/column
May 2005 魏啟翔律師於PC OFFICE 雜誌2005年5月發表專欄文章「你是否接受「勞動派遣」?--勞動派遣對上班族的法律風險解說」 魏啟翔律師
  在企業節約人事成本及調節淡旺季人力的競爭考量下,勞動派遣成為許多民間顧問公司或人力資源公司為企業規劃提出的人事應對策略。而「派遣勞動」是「人力派遣業者─派遣勞工─用人事業單位」三角關係架構的操作,派遣勞工在這二個「人力派遣業者」與「用人事業單位」間的契約安排下,用人事業單位不必負擔勞動基準法強制課予的雇主義務,例如退休金、勞健保、職工福利金、職災補償及福利等給付義務,且一旦當派遣期滿,派遣工作自動結束,用人事業單位形同「自動解雇」,同時無需支付資遣費,從而可達到人事成本的大幅降低效果。


然而派遣勞工與一般勞工並是否有差別呢:
第一, 派遣勞工是否能按勞退新制,每月由人力派遣業者(前述的「法律上雇主」)定額提撥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


第二,如果人力派遣業者不是勞工合作社組織形態,則該人力派遣業者固然應負擔各種勞動基準法的「雇主」義務,但最應注意的差別何在?


正在考慮要不要從事勞動派遣工作的讀者們,可要三思自己上是否可以接納這種隨時遭解雇的不確定風險。


想了解勞動派遣的相關法律問題,請參考PC OFFICE雜誌2005年5月號的文章。
April 2005 Christopher M. Neumeyer發表「Taiwan's Pension System make giant strides」於ASIAN COUNSEL 2005年4月號雜誌 Christopher M. Neumeyer 律師
  今年七月一日台灣將開始實施新的勞工退休金制度。這項制度將全面改變現有的勞退型態,並賦予勞資雙方不同的的權利與義務。


新的勞工退休金條例將於七月一日開始實施,適用該法的勞工數量將大幅增加,藉由設立專責的個人退休金帳戶並取消現有一些規定,所有在台灣的經營企業都必須為每位勞工提撥不得低於其月薪百分之六的提撥金額至由勞工保險局所設立之專屬退休金帳戶內。勞工退休金運用之最低保證收益,為歷年平均運用收益之中央政府所在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若有低於此標準者,其差額由國庫補足。該退休金於勞工年滿六十歲即得請領。
April 2005 葉志良顧問發表「Taiwan Pushes for Reform of Radio Spectrum 」於International Law Office電子報 葉志良顧問
  去(2004)年八月八日行政院新聞局會同交通部宣布推動一項重大的廣電政策名為「無線調頻廣播頻譜重整政策」,主要目的在建立廣播之新秩序、健全廣播產業永續發展,並促使類比與數位廣播順利接軌。雖然頻譜重整政策可能會有些為變化,因為主事者-前新聞局長林佳龍,已於今年三月一日宣佈辭官投入台中市長選舉,不過他堅稱這項政策在他卸任後仍將由接任的局長繼續推動,政府的政策不會改變。


International Law Office網站參考相關資料:http://www.internationallawoffice.com
April 2005 葉志良顧問於PC HOME雜誌2005年4月接受採訪,討論「非法下載 ISP有權斷線?」 葉志良顧問
  P2P所引發的爭議主要在於日新月異的網路技術,可以不透過中間者而直接將資料pass給他人,而且有的軟體更可以利用多人分享的機能,讓一片電影可從不同的人那裡下載到部份的資料,而結合成完整的影片內容(例如BitTorrent)。我國現行的著作權法制似乎還無法直接觸及到這領域。姑且不論透過P2P所引發在網站上提供交換名單或檔案之行為是否非法的著作權侵害爭議,對於實際上已經下載非正式開放或授權的音樂、影片或資料的行為,其本身就是可以加以非難的,然而困難的還是舉證上的問題。


想了解p2p下載是否違法之相關訊息,請參考PC Home 2005年4月號雜誌
April 2005 謝穎青律師自2005年4月25日起於CNET台灣網站開闢 "網路隱私知多少" 專欄 謝穎青律師
  網路隱私的爭議範圍廣泛,包含電話來電顯示、個人資料之保護、電子商務交易之相關資料以及在應用FRID時可能引發的個人隱私問題等,都是目前科技進步下所衍生的隱私爭議。


有鑑於此,謝穎青所長自4月25日起將陸續於CENT台灣網站發表 "網路隱私知多少" 之相關文章,供網路使用者參考。首篇文章是 "垃圾郵件真的有「法」可管嗎?" 網路上到處充斥的垃圾郵件(spam)已經成為網友最為困擾的問題,遠遠超越以往聞之色變的電腦病毒。為此,各國紛紛制訂專法來對付此一情況;然而,透過法律的手段是否真能遏止垃圾郵件的流竄?


想了解垃圾郵件目前是否有相關法律可作為依詢,請至CENT網站參考
http://taiwan.cnet.com/enterprise/column
April 2005 魏啟翔律師於PC OFFICE 雜誌2005年4月發表專欄文章「企業委外風潮下,上班族「定期契約」將擴大適用」 魏啟翔律師
  太穎國際法律事務所與 "PC OFFICE電腦上班族" 合作法律專欄,討論上班族應了解之法律常識以及可能面對的法律糾紛,以提出因應之道。


魏啟翔律師於本月之主題為「企業委外風潮下,上班族「定期契約」將擴大適用」。


僱主為了能取得對該勞工「任職繼續性」的主導權力而採行的人事策略,在定期契約所約定的「工作期限」到期後,勞資雙方即脫離原有的僱傭關係,僱主不必支付勞基法所定的資遣費及退休金,日後就算僱主願意繼續僱用該勞工,一切勞動條件應重新議定。即一旦僱主取得「任職繼續性」的主導權後,在僱主在契約到期後不再續約的壓力下,勞工的發言地位立刻居於弱勢,隨之將無力提出其他合法權益的主張。甚至,在定期契約的情況,縱使雙方有意續約,但一旦前約到期,原本勞僱之間議定的勞動條件(如薪資)即化為無形,一切必須從新議定,對勞工也欠缺保障。


想了解上班族「定期契約」的適用及可能性嗎?請參考PC OFFICE 2005年4月號的文章。
March 2005 葉志良顧問發表「DGT to Collect Number Usage Fees 」於International Law Office電子報 葉志良顧問
 
為促進電信號碼資源有效利用,防止電信號碼遭致濫用與安全性之考量,交通部電信總局決定規劃電信號碼要開始收費。由於立法院於2002年增訂電信法第20條之一時,以附帶決議授權電信總局,在未來三到五年內,訂定電信號碼收費標準並加以實施。為使該項政策得以順利進行,電信總局於2005年2月5日就「電信號碼使用費收費機制」廣徵各方建言,就實施時機及相關配套措施擬具公開諮詢文件,博諮眾議,以凝聚共識


International Law Office網站參考相關資料:http://www.internationallawoffice.com
March 2005 魏啟翔律師於PC OFFICE 雜誌2005年3月發表專欄文章「網路世界的無限誘惑─談網路犯罪、警方釣魚的最新實務發展」 魏啟翔律師
 


太穎國際法律事務所與 "PC OFFICE電腦上班族" 合作法律專欄,討論上班族應了解之法律常識以及可能面對的法律糾紛,以提出因應之道。


魏啟翔律師於本月之主題為「網路世界的無限誘惑─談網路犯罪、警方釣魚的最新實務發展」。

在網路犯罪部分,除大部分為「線上遊戲虛擬寶物竊盜」的案件外,另以利用網路散布性交易訊息、網路色情或援交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者為最多。

然而,實務上更受人貲議的,則是警方在網路上以「釣魚」方法,亦即由員警主動化身「援交客」,上網「詢問」行為人是否願意援交,經行為人表示願意後,化身嫖客的員警,即邀約被告見面,並在被告現身時,當場以「現行犯」逮捕。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近期一則判決見解認為,若司法警察的「釣魚」,是以「自始即具有犯罪(援交)故意」的行為人作為對象,則警方為了達成犯罪調查目的之必要,「佈設機會,與之對合」,藉以蒐集證據,且不違背法定程序者,自為法之所許,這與對於「原無犯罪故意之人」而設局誘陷、引發其犯意的情形不同。警方亦有破獲案件數量的「業績壓力」,想必日後此種員警「釣魚」模式,恐怕仍不斷地繼續上演。

想了解網路犯罪與警方釣魚的最新實務發展?請參考PC OFFICE 2005年3月號的文章

February 2005 魏啟翔律師於PC OFFICE 雜誌2005年2月發表專欄文章「要名,還是要利?—從受雇的上班族升任「經理人」的法律防身課題」 魏啟翔律師
 


太穎國際法律事務所與 "PC OFFICE電腦上班族" 合作法律專欄,討論上班族應了解之法律常識以及可能面對的法律糾紛,以提出因應之道。

魏魏啟翔律師於本月之主題為「要名,還是要利?—從受雇的上班族升任「經理人」的法律防身課題」。

據近日報載,國內部分企業因應勞退新制開辦,為能規避需提繳員工薪資6%至個人帳戶的人事成本,刻意升任了許多「經理」,連工廠的領班們都一夕之間翻身成為「作業經理」、「工廠經理」,一家公司內的「經理」竟可高達二、三十名以上。

對面這種現象,勞委會即時出面澄清,委任經理人必須經公司的董事會同意,雇主不得任意變更勞工身分,一旦勞工檢舉或是勞保局查出,雇主仍得支付退休金而無法推卸責任,勞保局也將向企業追討應提繳的退休金。

從受雇的上班族升任「經理人」有那些法律的防身課題呢?請參考PC OFFICE 2005年2月號的文章。

January 2005 葉志良顧問發表「DGT Urged to Consult Further on VoIP Management」 於International Law Office電子報」 於International Law Office電子報 葉志良顧問
 
2004年6月14日交通部電信總局發布「網路電話服務營運管理之諮詢文件」,針對適用範圍等十一項議題博諮眾議,以研擬出網路電話管理政策之綱要。同年11月26日,電信總局再度發布第二份諮詢文件,就核配號碼以及其他重要議題進行討論,協助電信總局調整相關規範以促進網路電話的國際發展、鼓勵創新科技與服務及保障消費者選擇權等事項。該諮詢文件中,電信總局更歸納業界意見後提出三種類型的建議方案,使得網路電話政策漸趨明朗。


International Law Office網站參考相關資料:http://www.internationallawoffice.com

January 2005 葉志良顧問發表「Implementation of Mobile Number Portability Postponed」 於International Law Office電子報 葉志良顧問
 
號碼可攜服務係指用戶由原電信事業轉換至其他電信事業時,得保留其原使用電話號碼之服務。這項服務固網電信業者已被要求配合實施,但是目前對於行動電信業者而言,似乎仍困難重重。由於必須建置集中式資料庫的關係,這項資料庫係用來管理包括所有攜碼用戶資料、攜碼狀態及其他號碼可攜必要資訊供各經營者查詢、交換、儲存及啟動有關號碼可攜相關互動程序或資料管理之資料庫,加上整體機制需要更多的時間來完成,因此這項服務將會延期實施。


International Law Office網站參考相關資料:http://www.internationallawoffice.com
January 2005 魏啟翔律師於PC OFFICE 雜誌2005年1月發表專欄文章
「變相的調職 解雇的前兆?」
魏啟翔律師
 


針太穎國際法律事務所與 "PC OFFICE電腦上班族" 合作法律專欄,討論上班族應了解之法律常識以及可能面對的法律糾紛,以提出因應之道。

魏啟翔律師於本月之主題為「變相的調職 解雇的前兆?」。

國內勞退新制將在九十四年七月起實施,企業必須提撥員工薪資百分之六至勞工的個人退休帳戶,並應分年提足勞基法退休準備金。再者,面對越來越多公司採取「低月薪、高獎金」的作法,使得勞工薪資結構「紅利化」,行政院勞委會亦有意修正勞基法施行細則,將「夜點費」及「誤餐費」等原本屬於「非經常性工資」項下的獎金,改列為「經常性工資」,以防堵企業藉此規避退休金的提繳成本。

想必接下來幾個月,企業為了控制經營的成本,各項「因應之道」勢將陸續醞釀而生。時下流行的「業務委外」及「人力派遣」業務,也將成為企業人力資源重新規劃的主要考量方案之一。

如何面對雇主的人事調職措施?請參考PC OFFICE 2005年1月號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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